


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和其他有关规定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。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复[1992]1036号文《关于深圳市设备材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》批准。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;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005号。
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2月1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,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30万股(含内部职工股230万股),全部是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,除内部职工股外,于1993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。
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: [中文全称]:深圳市天地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 [英文全称]:SHENZHEN UNIVERSE (GROUP)CO.,LTD.
第五条 公司住所: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 邮政编码:
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8,756,240元。
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负责人。